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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拟被暂停新开户3个月

来源于:本站

发布日期:2026-09-26 16:10:02

9月24日晚间,国盛证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事先告知书》《监管谈话事先告知书》《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

江西证监局拟决定:对国盛证券给予警告,并处以29万元罚款;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及罚款。拟对国盛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和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高管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将深刻反思,吸取教训,认真整改,坚持举一反三,依法合规审慎推进公司各项业务,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国盛证券表示。

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

国盛证券于2026年7月31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账户实名制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

国盛证券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等规定案,已由江西证监局调查完毕,江西证监局依法拟对国盛证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国盛证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是国盛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相关经纪类服务管理办法存在缺失,相关经纪业务管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二是国盛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在异常交易核查过程中,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三是国盛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相关风险隐患可能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交易所监管函件、国盛证券内部制度、审批流程、相关业务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江西证监局认为,一是国盛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等规定,构成《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时任财富管理部负责人卢某、宁波桑田路营业部负责人匡某邦、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吴某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信息技术部负责人陆某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国盛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涉嫌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 号)第三条等规定,构成《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时任分管经纪业务管理部和财富管理部的副总裁刘某宁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经纪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周某来、宁波桑田路营业部负责人匡某邦、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吴某为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是国盛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 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任信息技术部负责人陆某然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江西证监局拟决定:对国盛证券给予警告,并处以29万元罚款;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及罚款。

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

经查,国盛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二是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落实不到位;三是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不到位。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江西证监局拟对国盛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暂停期间公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和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高管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江西证监局拟对张某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国盛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二是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落实不到位;三是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不到位。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9 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张某生作为公司时任经纪业务管理部和财富管理部的分管高管,对第一项、第二项违规问题负有责任。根据《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江西证监局拟对张某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校对:杨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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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拟被暂停新开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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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晚间,国盛证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事先告知书》《监管谈话事先告知书》《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

江西证监局拟决定:对国盛证券给予警告,并处以29万元罚款;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及罚款。拟对国盛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和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高管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将深刻反思,吸取教训,认真整改,坚持举一反三,依法合规审慎推进公司各项业务,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国盛证券表示。

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

国盛证券于2026年7月31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账户实名制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

国盛证券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等规定案,已由江西证监局调查完毕,江西证监局依法拟对国盛证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国盛证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是国盛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相关经纪类服务管理办法存在缺失,相关经纪业务管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二是国盛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在异常交易核查过程中,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三是国盛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相关风险隐患可能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交易所监管函件、国盛证券内部制度、审批流程、相关业务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江西证监局认为,一是国盛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等规定,构成《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时任财富管理部负责人卢某、宁波桑田路营业部负责人匡某邦、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吴某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信息技术部负责人陆某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国盛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涉嫌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 号)第三条等规定,构成《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时任分管经纪业务管理部和财富管理部的副总裁刘某宁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经纪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周某来、宁波桑田路营业部负责人匡某邦、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吴某为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是国盛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 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任信息技术部负责人陆某然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江西证监局拟决定:对国盛证券给予警告,并处以29万元罚款;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及罚款。

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

经查,国盛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二是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落实不到位;三是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不到位。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江西证监局拟对国盛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暂停期间公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和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高管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江西证监局拟对张某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国盛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二是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落实不到位;三是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不到位。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9 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张某生作为公司时任经纪业务管理部和财富管理部的分管高管,对第一项、第二项违规问题负有责任。根据《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江西证监局拟对张某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校对:杨立林